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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校发〔200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教师为高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教师职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第三条依据学校教学、科研、医疗、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需要,教师分为以教学为主的教师、以科研为主的教师、以医疗为主的教师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定额数,以及各单位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情况,核定各单位的教师高、中级职务岗位数,一般两年核定一次。第四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是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基础,应遵循学校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贯彻突出重点,择优扶植的原则。在教育部核定的教师职务岗位数内,逐步实现按学科专业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第五条为培养青年教学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保持高级职务教师队伍的活力,应特别重视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教师高级职务的聘任工作。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助教基本职责1.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指导、作业批改等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设计)。2.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根据需要参加社会服务和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4.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第七条讲师基本职责1.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根据需要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2.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技术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3.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革新实验手段或者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4.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5.承担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第八条副教授基本职责1.系统地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和组织临床技术工作。2.主持或者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编审教材、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指导实验室的建设,革新实验、医疗手段,更新实验内容。3.指导助教、讲师和进修教师;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4.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等教学工作。5.承担教育教学、科学、医疗、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参与或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第九条教授基本职责1.系统地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和组织临床医疗全面技术工作。2.主持或者参加科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主持或者指导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3.指导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编审教材和主持教学研究。4.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或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5.指导副教授及其以下职务教师;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研修人员。6.承担课程辅导、指导实验等教学工作。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十条受聘教师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承担工作任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十一条受聘各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具有履行各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同时对任职时间规定如下:1.助教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获得者,见习1年期满。2.讲师博士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硕士毕业后在我校从事本职工作满1年者;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前无工作经历,担任2年助教职务;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3年助教职务;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4年助教职务。3.副教授取得博士学位后,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4.教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第十二条参加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外语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外语考试合格),讲师须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且合格。第十三条助教职务基本业务条件如下:1.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指导、作业批改,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2.参加实验室或实习基地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