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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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条例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6]1号)、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发[2006]0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第二条本条例是实施全员聘用制之前的过渡条例。适用于此间教师职务的新聘任人员。第二章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与聘任条件第三条校人事处根据省人事厅和教育厅核定的岗位总量和比例结构,结合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岗位,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第四条各级岗位职责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沈农大发〔2004〕265号)文件中相应职务最低等级的岗位条件执行。第五条聘任条件执行职称改革工作正常化以来辽宁省出台的教师职务资格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第三章聘任组织及职责权限第六条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根据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学科学术评价组的评价意见和聘任委员会分会的推荐意见,对各岗位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择优拟定聘任人选。聘任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专家组成,原则上以正高职称人员为主,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第七条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任职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按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对应聘教师的任职资格,以及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质量、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或5年内有教学事故记录者实行一票否决制。聘任任职资格审查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人事处、教务处、科技管理处、研究生部、组织部、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第八条各学院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学科学术评价组,负责听取应聘各岗位的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述职报告,对其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水平及工作业绩等进行提问、评议,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学术评价组由本学科领域或相近学科领域5至9位教授组成,设组长1人,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开展工作。第九条各学院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分会,负责在学科学术评价组的评价意见以及教职工民主测验等的基础上,对各岗位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聘任推荐意见。聘任委员会分会由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工会主席等组成,人数为7至9名,其中教授、副教授不得少于2/3,设主任1人,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开展工作。一般情况下,分会主任应为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第四章聘任程序第十条公布岗位。由人事处向校内外公布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实行公开竞聘。第十一条个人申报。符合应聘条件的校内外各类人员向学校设岗单位提出应聘申请。经设岗单位初审后,填写《沈阳农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申报表》,并报卷提供相关背景材料。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任职资格审查小组对应聘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教学、科研基本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按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并由人事处将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公示。第十三条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学科学术评价组评价。学术评价组根据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本人自我述职,以及现场提问答辩,对其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水平及工作业绩等进行评议,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票数超过例会成员半数(不含1/2)的为通过,只投票一次。评价结果送交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分会。第十四条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分会聘任推荐。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分会在学科学术评价组的评价意见以及教职工民主测验等的基础上,对各岗位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并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额推荐拟聘任人选,对获得例会成员2/3(含2/3)以上者,形成聘任推荐意见,上报到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等额聘任,只投票一次;差额聘任,最多投票两次。同级同类岗位不止一个时,需要排序。对获并列票数的应聘人员,排序可由例会成员另行投票表决。第十五条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学科学术评价组的评价意见和聘任委员会分会的推荐意见,在认真阅卷、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择优拟定聘任人选,赞成票达到例会成员2/3以上(含2/3)的为通过。等额聘任,只投票一次;差额聘任,最多投票两次。第十六条由校人事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如有异议,由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组织调查、复议。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意见及公示结果,最终确定聘任人选。第十八条学校与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书,向聘任人员颁发聘书。第五章聘任管理第十九条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岗位合同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