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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系统参与者的准入、新增和退出第三章业务处理第四章故障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中国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中国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票登记查询服务,及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中国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第四条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支付系统行号并经过人民银行批准接入中国商业汇票系统,通过中国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商业汇票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必须加入中国商业汇票系统,并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银行可以选择开通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功能模块。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系统。接入点是指银行接入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的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只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或商业汇票公开报价功能模块的,可选择直连或间连方式接入系统。第七条系统参与者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的资金清算。第八条中国商业汇票系统应确保业务指令的接收、登记和发送的准确无误。第九条系统参与者和运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与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第十条中国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服务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中国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时,不得收取相关费用。银行为他行和财务公司提供中国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相关服务可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收取有关费用。?第十一条中国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应建立中国商业汇票系统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管理制度。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模板确定。第十二条中国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和运营者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第十三条中国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营者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中国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五条通过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签发和流转的电子商业汇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第二章系统参与者的准入、新增和退出第十六条加入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中拥有支付系统行号;(二)满足加入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三)具有健全的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以代理方式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和财务公司,应与代理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银行加入中国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申请是指银行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加入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核准其加入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申请的行为。实施是指银行按规定完成其行内系统接入中国商业汇票系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加入是指银行正式接入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第十九条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加入系统的申请。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需加入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加入中国商业汇票系统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条申请。银行法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中国商业汇票系统准入申请书》;(附件1)(二)《中国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清单》(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