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不良行为记录及企业管理类别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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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不良行为记录及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秩序,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行业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实现“扶持优质企业、培植一般企业、淘汰劣质企业、打击非法企业”的管理目标,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穗城管委〔2010〕138号)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穗城管委〔2010〕136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和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第三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和车辆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各管理部门的权限,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在运输活动中,企业及其所属运输车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部门、执法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查实、处理所形成的行为记录。第五条市城管委为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为实施本细则的具体部门;各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和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为实施本细则的现场监督管理和执法部门。各部门应依照本部门职责,严格落实本细则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登记管理第六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已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运输企业、车辆实施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对企业实施类别管理,不良行为记录结果作为企业类别管理的主要依据。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自运输企业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之日开始,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自运输车辆领取《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之日开始,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重新申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和《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从核发之日起计算新的考核周期。第七条建筑废弃物处置行业协会为实施行业管理及运输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成员单位,应发挥自我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定期对成员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主要以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处罚记录及媒体曝光(法定文书、现场相片、视频及证人证词等)为依据。(一)市直属建筑废弃物执法分局、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处罚情况上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执法处。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执法处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结果通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格式见附件1)。各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上月的监督检查结果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于每月5日前,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供上一月各运输企业的内部管理及运营情况的审核意见。上述各部门的结果和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指定的政务网邮箱进行报送。(二)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各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的汇总、审核工作,并提出不良行为记录登记的具体意见。第九条不良行为记录登记及通报程序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每月完成各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记录登记审批,并向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发出《不良行为记录登记通知书》,同时通告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执法部门。每季度将登记结果通过政务网向社会通报。被记分的企业如对记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申诉,市建筑废弃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解释和说明。第十条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一)到未取得市、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核发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工地运输建筑废弃物的,相应车辆每车次记2分、所属企业每车次记1分;无准运手续承运建筑废弃物的,相应车辆每车次记2分、所属企业每车次记1分。(二)运输过程中,未保持密闭的,对相应的责任车辆或企业每车次记1分;运输过程中,由于密闭不当、不冲洗或冲洗不干净等原因造成建筑废弃物漏撒污染的,相应车辆每车次记2分、所属企业每车次记1分。(三)向城市道路、绿地、管网设施、水域和其他未经允许倾倒的场所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的,相应车辆每车次记5分、所属企业每车次记3分。(四)伪造、涂改证件、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业务审批和监督检查等欺诈行为的,对相应的车辆每宗次记5分,所属企业每宗次记3分。(五)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在该记分周期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公安交警部门确认责任后,按以下表格内规定的情形进行记分:责任交通事故记分表企业车辆分未致死亡致1人死亡致2人以上死亡致3人以上死亡全部责任4761010151520主要责任35588121218同等责任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