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质年检.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5KB 金币:14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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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质年检期间,企业申请暂定资质、暂定资质延期、核定资质等级或资质升级以及资质变更、补证等事项,继续按原规定的申报渠道和相关要求上报申请材料。(一)申请资质的企业,除按规定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附件材料一套等书面材料外,还须同时上报《辽宁省房地产业信用信息系统》有关数据。(二)申请暂定资质的企业,应满足二级、三级资质标准中资金、人员等相应条件,并按相应等级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延期或申请核定三级、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资质申请时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暂定期内无开发项目的(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准),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注销其资质;2、有开发项目但不满足核定资质等级要求的,可延长暂定资质有效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3、延长的有效期届满时企业仍未达到核定资质等级要求的,要注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对项目尚未全部结束的,可按企业实际条件重新核定暂定资质。其中,对工程项目久拖未完,导致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企业,要限制其从事新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4、企业资质暂定期满,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资质管理权限,按其实际条件核定相应资质等级。(四)申请升级或暂定资质核定等级的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同时,须按月填报统计数据并满足信用管理等相关要求。企业申请升级时,房地产开发经营年限可按年度考核;“累计完成房地产投资额”可按项目所在地各市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投资额,同时工程项目须进入工程施工阶段(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五)各市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及核查人名章,同时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辽宁省房地产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相符。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要做到随时受理、限时审批。各级主管部门对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应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