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伤害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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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伤害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点提示】婚内伤害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例索引】一审法院:河北省XX市XX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2011)X刑初字第XX号生效日期:2011年X月XX日【当事人基本情况】公诉机关河北省XXX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女,1987年2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XX县XX村XX区12号。系本案被害人,系被告人丁XX的妻子。委托代理人XXX,男,1964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石家庄市XX县XX乡XXX村XX号。系附带民事原告人XXX的父亲。代理权限包括调解、放弃诉讼请求等权利。被告人丁XX,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XX县XX村。2010年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XX县看守所。【案情】2010年12月20日17时40分许,XX县XX村的丁XX和其妻XXX在XX县XXX305房间吃饭时,因感情纠纷丁XX对XXX进行殴打,并把唐坊牌酒瓶瓶底敲掉,用半截瓷酒瓶将XXX脸部、手部多处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XXX的伤情属重伤,十级伤残。案发后,丁XX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X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在追究被告人丁XX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人丁XX赔偿其医疗费2930元、误工费6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交通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11916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二次手术费60000元,共计110646元。【裁判】本院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和限制,无论其是否与被告人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婚内夫妻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其婚姻中的角色无关,对被害人XXX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予受理。该案受理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丁XX赔偿被害人XXX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4663.82元。【评析】该案系典型的婚内夫妻伤害案件,婚内夫妻伤害案件是指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侵害达到一定程度,构成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需要追究实施侵害者刑事责任的案件。当夫或妻一方要求追究实施侵害一方的刑事责任时,就产生了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由于在刑事诉讼尚未结束前,夫妻双方往往并未解除婚姻关系,而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又往往是比较特殊的,故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操作。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和限制,无论其是否与被告人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害人XXX能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产生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XXX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害人XXX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种观点认为:一、X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虽然XXX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XXX与丁XX是夫妻关系,依照上述法律,XXX就不能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二、X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实际意义。XXX和丁XX是夫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所以,不需要进行诉讼,XXX就可以使用她和丁XX共有的家庭财产疗伤。其实,即使允许X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丁XX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丁XX用来赔偿XXX的财产必然还是他们的家庭共有财产。这样一来,X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三、那种认为假如他们的家庭共有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XXX会吃亏的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如果双方仍维持婚姻关系,XXX就一直可以用他们的家庭共有财产弥补损失;如果二人离婚,XXX则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婚姻法的规定提起赔偿的诉讼请求,以弥补其现有的家庭共有财产用以赔偿的不足部分。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婚内夫妻伤害的被害人XXX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可知,《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没有特别的要求与限制,不论其是否与被告人存在婚姻关系。另外,在现代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每个公民均有独立的主体性,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因此,婚内伤害案中只要侵权关系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