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1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doc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06-07-18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六号《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5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云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三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居间代理以及房地产咨询等业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州、市、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地产经纪从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二章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管理第五条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必须参加相应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或者省级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生效后,持证上岗。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受聘于相应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严禁以房地产个体经纪人员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严禁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第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注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各种证书。有关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第八条从事房地产经纪,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该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第九条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二)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三)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四)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列人员: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2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1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5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注册地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第十一条注册资金不足100万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报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并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由注册地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有关材料,办理继续从业的有关手续。凡未办理继续从业有关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一律不得继续从业。第四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十三条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二)已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并连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4年以上;(三)具备本办法第九条(四)1或者2项人员的要求。以上人员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及在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四)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负责人须持有注册经纪人证书或经纪人协理证书;(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2名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名称采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所)”;(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做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五)拟在分支机构执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