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个人有关利益信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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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工作人员报告个人有关利益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信息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加强全市**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市************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简称**人员,是指**市************系统全体公务员。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第三条**人员应当报告个人的下列有关利益事项:(一)个人基本情况,包括籍贯、成长地、工作简历、婚姻状况等;(二)近亲属在**系统工作情况;(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外其他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内从事与本人业务范围有关的营利性活动情况;(五)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第四条处级**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市局机关科级(含副科)领导职务**人员、各县级**局领导班子成员、**所所长在报告第三条规定事项之外还应报告以下事项:(一)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二)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三)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四)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五)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六)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七)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十一)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第六条退休或离职处级(含副处级)**人员自退休或离职之日起三年内应报告是否从事与原任职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情况,其他人员二年内应报告是否从事与原任职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情况。第七条**人员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所要求报告的事项。第八条**人员发生本办法所要求报告的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进行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第九条**人员报告个人有关利益事项,按照以下原则由相应的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受理:(一)省**局党组管理的**人员报告事项按省**局党组要求办理;(二)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象的申报材料报市局人事教育部门,其中各县级**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所所长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上报。(三)其他**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局人事教育部门受理。**人员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人员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第十条人事教育部门应对**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归档,并做好管理和保密工作。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查阅申报材料。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复制申报材料,并按《**市************局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二条人事教育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适时对**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对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或其他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本局党组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十三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第十四条人事教育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近亲属是指具有《**市************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第五条所列关系的亲属。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人员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本办法第五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所称房产,是指**人员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局人事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