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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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19页第PAGE\*MERGEFORMAT1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9页关于履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绳问题解答(三)文章的出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会[2003]29号文章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绳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帮助企业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关于履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绳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履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附件:关于履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绳问题解答(三)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绳(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相关准绳”的陆续发布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准绳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绳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绳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准绳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该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绳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绳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分歧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绳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绳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对某项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会存在必然的差异,但如果差异过大,会添加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的成本。为此,经调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厂《关于履行〈企业会计制度〉需求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贯彻履行《企业会计制度》需求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现就企业履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绳,并结合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对下列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宜解答如下(下列各项解答仅为就某一交易或事项有关会计处理及其涉及的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说明,不包括除该交易或事项之外的其他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问: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答: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收入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必然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收入一概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预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预备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预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预备。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篡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绳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世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绳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