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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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的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方面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统称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本社社员或社外的法人、公民承包经营时,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的管理。第三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四条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后,其所有权不变,承包方只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使用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制定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三)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四)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五)确认无效承包合同。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六条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时,本社社员及社外的法人、公民均可承包。发包方要求担保的,承包方须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人,保证人负连带责任。社外的法人、公民请求承包的,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及财产担保。在同等条件下,本社社员有权优先承包;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可优先承包。第七条发包项目、方式、期限和条件,应由社委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由其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公开招标的专业承包项目,应在投标前十天张榜公布,任何人不得仗权压价和垄断承包。第八条发包方有权按承包合同规定收取承包款(物)和集体提留,有权监督承包方按承包合同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制止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上的违法行为。发包方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按承包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义务。第九条承包方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承包方负有维护地力、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义务,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不得擅自在承包土地上挖塘、取土、打坯、烧砖瓦、取沙、采石、开矿、建房、葬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订立第十条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发包方须加盖公章。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向本社社员公布,并接受监督。属于发包方法定代表人承包的,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若干人代表发包方签名,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承包项目名称、数量、质量、地点、期限、生产经营方式;(二)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三)承包方应承担的税金、国家任务、承包款(物)、各项提留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四)承包方增加投入,增添设施,技术改造,提高地力或生产能力的补偿、奖励规定;承包方丢荒、破坏耕地,破坏森林资源和损坏设备,实行掠夺性经营或非法经营造成地力、生产能力下降的处罚办法;(五)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六)承包前和承包合同期满后债权、债务(包括贷款)的处理方法;(七)承包合同期满时的财产移交、清算办法;(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向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九)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价格、税收等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将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三)由于不可抗力或当事人一方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四)承包的生产资料被合法征用或对适度规模经营有利,经本社全体社员讨论同意的;(五)因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农村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六)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七)承包方丧失承包经营能力的;(八)当事人一方由于企业关闭、停产、转产而使承包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九)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末达成之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