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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经费报销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有关法规及会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各项经费的报销要按规定的审批制度及程序进行。在确保各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变、开支审批权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前提下,各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经费报销的审批。第二条各单位的报账业务由单位报账员办理。报账员需掌握相关的会计知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社区工作站的费用报销业务由社区工作站指定的报账员统一到街道办事处办理。第三条报账员原则上不得经办经济业务事项;确需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应当由本单位相关人员对其经办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第四条报账员应对本单位发生的各项开支进行初审,包括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填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经手人、证明人是否签字,是否写明用途等。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报账员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报账员有权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报账员应设立账册,对本单位的收支进行流水账登记,月末与主办会计核对。第五条经费报销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周五为账务整理时间,每月28日以后为结账时间,不办理报账业务。第六条单笔费用报销金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原则上应转账支付;若用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的,须凭刷卡签字联、发票及电脑小票等原始凭证报销,报销金额转入个人公务卡。第七条费用报销管理要求(一)业务招待费及工作餐费:凡原始发票为餐饮业定额发票的,应保持发票及兑奖联完整,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费用报销单》上应写明用餐的时间、事由及参加人数。若发票兑奖联因兑奖撕下的,报销餐费时应扣除所兑奖的金额。(二)会议及培训费用:凡召开会议或培训产生的费用,必须附会议或培训的通知及其参加人员名单。(三)固定资产及日常办公用品:购建固定资产、采购日常办公用品、专业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固定资产入库单应写明实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单价;批量采购需附物品清单或电脑小票。(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支付款项时,应提供货款发票、购销合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供货通知书等相关资料。(五)印刷费: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公务印刷业务必须在政府指定公务印刷定点企业办理。(六)公务车费用:公务车的投保、用油及维修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中标单位办理。公务车市内燃油费必须转账支付;公务车定点维修费用须凭送修单、结算单和定点维修厂发票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七)小型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附单位内部相关文件或招投标资料、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工程费用需由建设工程造价站审定造价,支付最后一笔工程进度款时,还需附工程验收报告。(八)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九)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首次报销时,应附经批准的专项经费报告,并按项目单独填报。(十)慰问金: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需造表发放,并由本人签收;支付给单位的慰问金,行政事业单位应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应开具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第八条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经费报销事项,参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规定由南山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自二0一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