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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检查督查方案结合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为确保检查督查工作取得实效,特制订如下督查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要求与部署,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二、检查督查的范围和对象检查督查范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督查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抽查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渔业船舶、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三、时间安排和检查督查方式此次督查采取各地各部门自查和省安委会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分地区、分行业(领域)迅速组织开展检查活动,通过检查,把握专项行动的开展的动态,及时查找分析问题、查缺补漏。省安委会将于7月底至8月初组织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组分组情况及行程安排另文通知)。四、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情况重点督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广东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粤安办〔2012〕39号)以及省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情况。(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重点检查督查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参照省政府的“打非治违”领导小组成立本地区、本单位的打非治违领导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情况以及推动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检查和执法行动,对各行业领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全面认真的排查。2.对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建档登记;对发现的隐患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督查整改;对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落实“四个一律”的要求进行处理;对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行为进行查处;对整改完成和依法取缔关闭的进行复检,防止死灰复燃。3.开展专项行动的宣传活动;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完善举报奖励机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省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的信息和有关数据。(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掌握“打非治违”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等情况;2.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3.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持证上岗等情况;4.是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常态化工作,及时整治各类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确保生产、储存设备设施和各类安全设施运行可靠;5.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应急救援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能否及时有效的应对事故。(四)2010年以来结案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1.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是否按时结案,是否查明了事故原因,是否科学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有针对性。2.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否依法追究。是否存在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该立案侦查不立案侦查、久拖不诉、久拖不决,以及重罪轻判,以罚代刑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等问题;是否存在因事故责任人长期逃逸而不能结案问题;是否存在作出刑事判决后尚未进行相应纪律处分等问题。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处分手续,处分决定是否装入本人档案;受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的工资、级别、职务、公职等,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对已结案事故的责任追究决定或建议,是否擅自更变或降低处分档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