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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得繁荣与发展,保护消费者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与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得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得图书得质量管理。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得图书,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得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得图书,其质量属不舍格。第四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得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得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第五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得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得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图书编校质量差错得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得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与相关行业制定得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得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铭率计算方法》执行。第六条图书得整体设计与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定得,其设计质量属合格。图书得整体设计与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定得,其设计质量不合格。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与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得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与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得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第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第十条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第十二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实施得检查包括:图书得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正文部分得抽查必须内容(或页码)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得必须检查全书。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与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得,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第十四条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得出版单位与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十五条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得,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第十六条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得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得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得,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得,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得,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得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得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得,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得规定处理。第十九条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得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3月3日公布得《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一、图书编校差错率图书编校差错率,就是指一本图书得编校差错数占全书总字数得比率,用万分比表示。实际鉴定时,可以依据抽查结果对全书进行认定。如检查得总字数为10万,检查后发现两个差错,则其差错率为0、2/10000。二、图书总字数得计算方法图书总字数得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得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每行字数×每面行数×总面数。1.除环衬等空白面不计字数外,凡连续编排页码得正文、目录、辅文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