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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际华三五四四鞋业有限公司质量管理规定1总则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开拓和巩固市场的金钥匙。为了加强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肃追究质量事故责任人的质量责任,确保公司产品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定。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1从事产品生产活动和产品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产品是指采购产品和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下道工序和出公司销售的产品。2.2全公司各级领导应对产品质量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各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实物质量。各部门应依照本规定采取措施,制止在产品采购、生产、运输、销售各环节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保障本规定的实施。2.3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技检部门和公司领导检举。3管理内容与要求3.1质量责任的认定及追溯办法3.1.1为确保公司的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3.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品出现质量事故后,对质量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3.1.3公司应建立健全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并使其持续有效运行。加强监督、监控,严格检查、抽查,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入库,不合格材料不投入生产使用。重视质量成本管理,严格控制质量损失。3.1.4为完善质量责任制度,公司明确以下各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并实行质量责任追溯惩罚。总经理是质量的全面责任者,负全面领导责任;技术副总经理是质量责任的直接领导责任者;技术管理部门、专职技术人员对技术标准、工艺规程的准确性和落实情况负直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专职质检人员对出公司产品的质量负直接责任;车间管理人员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工人对本工序及上工序制做质量负直接责任;相关工作部门及管理人员是质量责任的相关责任者。3.1.5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职工违章操作,管理不善,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产生一定数量的次废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用户要求退货、更换、返工或索赔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危害公司信誉的事件。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试验和新产品试制期间产生的质量损失不列入质量事故。13.1.6定货方对待出公司前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批次质量不合格而提出质量整改通知或要求公司停产整顿,按内部质量损失追究责任。出公司后产品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按外部质量损失追究责任。3.1.7产品出公司前(含外加工产品)发生批量质量问题,职工因违反技术标准、工艺规程或加工失误,一次造成次废品及返工损失达到以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3.1.7.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3000元之间的为一般性质量事故。3.1.7.2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6000元之间的为批量性质量事故。3.1.7.3直接经济损失在6000—10000元为严重性质量事故。3.1.7.4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为重大质量事故。3.1.8产品出公司后发生批量质量问题(含外加工产品),用户(或需方)提出退货、更换、返工、索赔等,一次造成降价、返工及索赔损失达到以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3.1.8.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2000元之间,未对销售市场造成损害的为一般性质量事故。3.1.8.2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4000元之间,未对销售市场造成损害的为批量性质量事故。3.1.8.3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8000元之间或因质量问题造成市场丢失,损害企业信誉的为严重性质量事故。损害企业信誉的为重大3.1.8.4直接经济损失在8000元以上或因质量问题造成市场丢失,质量事故。3.1.9质量事故的处罚按以下条款执行:3.1.9.1一般性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同时处罚单位主管100元。3.1.9.2批量性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同时处罚单位主管200元。3.1.9.3严重性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单位处2000元罚款,同时处罚单位主管400元。3.1.9.4重大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单位处3000元罚款,同时处罚单位主管600元。3.1.10公司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按下列条款予以追究责任。3.1.10.1本年度内发生一次严重性质量事故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外,同时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发生一次重大质量事故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外,同时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分别不低于3000元、1500元的经济处罚。3.1.10.2本年度内发生第二次严重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外,同时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分别不低于4000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追究部门正、副主管的责任。3.1.10.3本年度内发生第三次严重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