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pdf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22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pdf

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pdf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淮工设备发〔2005〕4号号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令〔1992〕第20号),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与课程建设和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各级领导都要充分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把实验室建设纳入院系发展和建设规划之中,认真制定、实施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第四条实验室工作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铺张浪费;要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要充分挖掘和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倡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要有重点地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第五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六条要重视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加强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领导。各级领导都要切实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提高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技术熟练、数量适宜、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室专职人员队伍;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鼓励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第七条实验室各项工作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协作密切,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保障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提高办学效益。第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加强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教学质量,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做出贡献。第九条教师、学生在实验室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也要尽量给师生提供方便和条件,做好有关技术和服务工作。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十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为教师、学生的教学及科研活动提供条件;负责编制和贯彻落实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制定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文件,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十一条建立和规范实验项目管理。实验室对本室所开的实验项目要建立实验项目卡片,主要内容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分组数、每组人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材料消耗额度等。第十二条要重视实验教学环节,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养成严谨认真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十三条积极组织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和实验教学内容的研究,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不断吸收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条件全面开放实验室。第十四条担负科研项目或从事技术测试的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和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以现代技术成果优化或改进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第十五条实验室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开展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如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算、计量、检修、加工制作等),加强校外交流和校内协作,鼓励实验室人员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活动。第十六条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做好实验易耗品的购置、保管和使用工作;认真使用、保管、维修仪器设备,有效利用资源,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开发自制实验装置,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职能,为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创造条件。第三章实验室设置第十八条本条例所涉及的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隶属于系(院)或学校的建制性实验室,而不是指实验场所、实验间。第十九条实验室的设置要根据任务、规模、设备拥有量、人员、场地等条件确定。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