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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管理,我市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及在我市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设置户外广告、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路名牌、站牌、门头(店面)招牌、标牌、画廊、实物模型等载体发布的广告;(二)利用彩旗、布幅、彩汽球、气模、遮阳伞等载体发布的广告;(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四)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第五条广告发布者应当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利用行道树或者影响城市绿化的;(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军事管理区、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六)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七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所利用的建(构)筑物的权属证明或场地使用协议、广告设计方案,并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户外广告设置地点、规格及设计方案。(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九条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审批表》,须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户外广告设置实景效果图;(三)具体设置位置;(四)名称、性质、用途、设置面积及发布时间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等需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应当在广告设置发布15日前提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料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三章户外广告登记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十二条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在7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四章户外广告管理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