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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检疫须知一、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1、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2、备案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旧机电产品需由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得进口证明文件后,备案机构予以备案。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统称旧机电产品:1、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2、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4、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5、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三、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对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必须在办理完成有关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或按规定完成有关装运前预检验工作后,有关货物才能予以发运。对于不如实申报进口旧机电产品,逃避国家对进口旧机电管理的,一经发现,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处罚。四、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按规定实施管理,但进口时已办理过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的旧“不作价设备”,可不再履行旧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手续。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进口旧机电的有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可在“广东检验检疫局网站(HYPERLINK"http://www.gdciq.gov.cn"www.gdciq.gov.cn)\检验鉴定监管\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栏目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