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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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06-10-1013:24文章来源:条法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HYPERLINK"http://gzly.mofcom.gov.cn/website/opinion/www_question_list.jsp?mofcom_no=105"\t"_blank"查看他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新制订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06年10月20日。联系人:条法司于方电话:65198751传真:65198996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核实工作。第六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第七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技术指标的检验条款。第八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2)。(三)营业执照及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四)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五)申请进口单位提供第三方(供应商、用户以外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拟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品质检测报告。(六)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第十条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除提供材料第九条第一至第五款外,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第十一条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除提供第九条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第十二条进口单位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申请。书面申请:申请进口单位可到发证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授权网站(www.chinabidding.com)下载(可复印)《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并提供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经相应的主管机构核实后报商务部。网上申请:申请进口单位登录商务部授权网站(www.chinabidding.com),进入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经相应的主管机构核实后报商务部。网上申请时不能随《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并提交的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应经相应的主管机构核实后报商务部。申请进口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十三条商务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进口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进口单位,要求申请进口单位澄清有关情况、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申请进口单位上报材料齐全后,商务部应正式受理,并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第十四条商务部在受理申请进口单位申请后,如有必要,商务部将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收到商务部的征求意见函及申请进口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