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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方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方法》通知教职成[]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升教育质量,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工作管理,我部制订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现将该方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正当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连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它关于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方法执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备统筹管理责任。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关于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要求录用学生,持录用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关于要求和要求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第五条学校应该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含: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5.在校期间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记录表。学籍档案由专员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留或移交相关部门。第六条学校应该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含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层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第七条新生应该按照学校要求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期报到,应该持关于证实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要求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觉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该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立案。第九条新生实施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该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方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关于政策办理就读手续。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关于要求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一样类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一样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备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采取弹性学习形式学生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备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标准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备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标准上为1至3年。第十三条学校对实施学分制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通常不超出1年,推迟毕业通常不超出3年。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含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取弹性学习形式学生,标准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能够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能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学校同意,能够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首先专长或兴趣兴趣,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久远发展;2.学生有某首先生理缺点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能够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学习;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课时原专业已停顿招生。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涉农专业学生标准上不得转入其它专业,特殊情况应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专业大类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