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供电公司工程管理过程控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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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供电公司工程管理过程控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过程控制,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团结协作、运转高效的工程管理过程控制体制,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及江苏省电力公司有关政策规定,针对工程管理中的关键控制点及容易疏漏事项,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条本办法中工程包括电网基建、技术改造、小型基建、配网、大修等项目。第三条过程控制应贯穿于工程管理全过程,包括项目前期、设计与概预算、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物资管理、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等各个环节。第二章项目前期控制第四条项目前期控制主要是对项目计划、申请、审批及核准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控制。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资料中应具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等。第六条项目计划、申请、核准材料等应按具体电压等级及工程性质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查批准。第七条发展部应与相关部门之间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有关物价、定额及政策处理的相关信息,提高编制投资估算的准确度及完整性。第八条发展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照建设用地预审办法,提出用地申请,由地方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第九条基建部应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通知,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对于补偿使用的土地应办理相关的补偿协议,履行相关手续。第十条工程项目确需实施拆迁,基建部应根据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拆迁手续。第十一条发展部应规范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管理,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主业与三产用房项目计划应严格分开上报。应规范农村供电所生产营业用房建设管理,严禁未经省公司批复擅自开工,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改变功能用途。第十二条生技部编制大修及技改项目计划,应严格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措施内容、总投资等)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时,需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第三章项目设计和概预算控制第十三条项目设计和概预算控制主要是对委托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和概预算编制等各项管理活动进行控制。第十四条发展部、生技部等部门将设计任务委托给设计单位,同时应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使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委托设计应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规范和项目要求。第十五条发展部、生技部等部门在做好委托设计工作时,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六条发展部、生技部等部门应加强委托设计管理工作,避免出现重复设计并收取费用情况。如属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应扣除一定比例设计费,并不得重复列支设计费;因地方规划原因改变设计方案的,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设计费酌情考虑。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概算应控制在可研估算范围内,概算投资如超出可研估算5%以上,在初设文件中必须补充工程造价分析章节并报批。概算如超出可研估算10%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重新进行该项目的可研评价。由基建部、发展部归口管理。第十八条基建部、发展部应对所区建设征地严格按有关标准合理计算,原则上不考虑带征地面积,确因城市规划等需要必须带征地的,带征地面积不应超出所区征地面积的10%。未经上级公司批复,不得擅自增加车库、营业用房等用地指标。第十九条基建部应对施工图设计严格把关,施工图应该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如果施工图出现重大调整,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或重新上报会审。第二十条基建部应严格控制设计过程变更,除初设已定的原则外,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扩大单位子目变更费用如超过5万元以上须经建设单位同意,10万元以上须经原初设审批部门同意,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从基本预备费中平衡。由于设计自身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占用基本预备费20%以上的项目,应相应扣减设计费2%~3%。第二十一条基建部对于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的签发和审批手续,并对变更的理由和内容进行审查,变更应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并及时记录归档。第四章招投标管理控制第二十二条招投标管理控制主是对配合省公司集中规模招标和未达到申报额度的项目采取谈判方式的控制。第二十三条基建部及相关人员、配合部门及人员在参加省公司集中规模招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申请招标而未申请,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串通投标人,索贿受贿、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