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业务联动激励方法-经典原创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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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过程业务联动激励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集团“全过程业务”发展战略,提高集团各公司推进全过程业务联动的积极性,大力推动全过程业务发展,根据集团发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所有分子公司均有义务开展业务联动的工作,有责任持续关心和维护联动项目的客户服务和技术质量。第三条集团业务联动管理工作除本《办法》的激励管理工作外,还包括该项工作的业务建设工作,集团所有分子公司在遵守本《办法》之规定的同时,应主动做好定期信息发布、服务标准制定和相关业务培训等工作。二、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全过程业务联动”定义为:集团“分子公司甲”通过各种方式与渠道,带动集团“分子公司乙(丙、丁……)”的相关主营业务参与由“分子公司甲”牵头的项目,或促成“分子公司乙(丙、丁……)”直接与建设方签订合同的行为。其中“分子公司甲”称为“主带动单位”;“分子公司乙(丙、丁……)”称为“被带动单位”。第五条依照本《办法》进行业务带动签订合同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主带动单位与项目建设方签订总包合同,再与被带动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称为“分包带动”;第二种情况:主带动单位促成被带动单位与项目建设方直接签订合同的,称为“信息带动”。分包带动和信息带动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三、激励办法第六条业务联动激励按照带动业务类型制定不同激励措施。带动设计或咨询业务的,由被带动单位在带动项目签订合同后奖励主带动单位税后合同金额的1%,合同实现收费后再奖励主带动单位实现实收部分的1%;带动施工类业务或EPC业务的,由被带动单位在带动项目签订合同后奖励主带动单位税后合同金额的1‰,合同实现收费后再奖励主带动单位实现实收部分的1‰;带动其他业务类型的,由集团经管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办法确定奖励比例。第七条业务联动激励每年12月操作一次,奖励金额一半用于奖励主带动单位经营者绩效薪,另一半由主带动单位自行奖励相关具体经营和设计人员。第八条全过程业务联动激励薪酬应符合集团薪酬政策和《经营目标责任书》中关于经营者薪酬的规定。第九条概预算业务计入全过程业务联动范畴,建筑设计主业的带动亦计入全过程业务联动范畴;主带动单位即使自身未与建设方签订合同,但促成被带动单位与建设方签订合同的亦计入全过程业务联动范畴。第十条项目联动的数据统计报表是本《办法》得以执行的依据,各分子公司必须将其纳入日常经营数据统计工作,集团统一在每月《集团各签约机构报表数据汇总和分析图表》中汇总发布。项目联动数据确认方式采用EBM系统确认,详见EBM系统全过程业务联动操作程序。四、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同时原《全过程业务联动激励办法(暂行)》废止。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