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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号《温岭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温岭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管理部门是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落实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监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组织培训物管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牵头组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对服务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负责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督和管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须在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日常活动,履行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发挥自治作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项目开展物业服务,接受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市发改(物价)、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环保、工商、行政执法、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公共服务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上述共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验收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其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作为新兴服务业予以重点扶持和培育,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产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进程,鼓励创新物业管理机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由市建设规划局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具体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