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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专家的管理,保证考核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开、公平,根据《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专家是指从事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以下简称GLP)符合性考核的检查人员,也称检查员。第三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考核专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遴选程序第四条考核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工作严谨,廉洁公正;(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三)熟悉农药及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管理的有关法规,并经过GLP检查的专业培训;(四)能够按照要求承担和完成考核工作;(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在职工作。第五条考核专家遴选程序:(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专家申请表”(见附件),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初审和遴选,提出专家人员名单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三)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对专家名单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四)农业部批准并发聘书。第六条考核专家每个聘期为3年,聘期自农业部批准之日算起。任期满后自动解聘,符合条件的可按遴选程序重新申请。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考核专家承担指定的农药GLP实验室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的现场考核工作。第八条考核专家在现场考核时,有权调阅与检查有关的资料,查看有关试验场所,询问有关人员。第九条考核专家有权独立发表考核意见,就有关问题进行表决,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对考核结果或考核过程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农业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考核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公正、廉洁地从事GLP实验室考核活动,不得从事与GLP实验室考核相关的有偿咨询服务,对考核中获知的技术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一条考核专家若系申请单位职工,或与申请单位有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可能影响到考核公正性的其他情况时,应当主动回避,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也可要求其回避。第十二条考核专家不得接受申请单位、与申请单位有关的机构和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考核公正性的接触,并有义务向农业部举报任何上述单位及人员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农业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考核专家进行必要的考核和监督,并将考核和监督结果记入考核专家档案。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农业部批准,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一)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考核专家资格的;(二)违反职业道德或在考核工作中有不正当行为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无故不参加或连续两次不能参加考核工作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