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价值与程序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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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09年第9期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价值与程序设计OnSystematicValue&ProceduralDesignOfApplyingForRetrialForPersonsOtherThanInvolvedInTheCase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案外人申请再审系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借鉴域外立法基础上所创设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旨在为利益受到生效裁判、调解书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极大地扩张了传统民事再审制度的功能范围。在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和再审程序,并且因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类型划分而异其适用条件。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最高法院2008度短短的三十年历史,就上演了比西方国家二百年民事年11月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史还要多的混乱现象,司法实践进一步放大了作为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再审解民事诉讼支柱的辩论主义的局限性。例如,辩论主义造释》)第5条、第42条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外人申请成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问信息的不对称,相互串通、捏造事再审制度。对于此制度,民诉法学理论尚未来得及进行实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无疑居于优势地位,在“你给正面的回应,司法实践中也因理解不一、做法各异而损害我事实,我给你法律”的辩论主义下,法院和法官更像被了法律的统一性。笔者拟就此发表浅见,供学界和法官当事人牵着鼻子走的傀儡,其作出的裁判并没有实现正参考。义,只是保护了互相串通的当事人的偏私。更为严重的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价值是,该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极有可能在关联诉讼中被援引案外人权益受侵害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少见,这既有作为阻止其他法院作出相异判断的依据,至少该生效裁民事诉讼理念上的共性原因,也有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判所确认的事实可以成为关联诉讼中的预决事实。可计缺陷的个性原因。民事诉讼过去一直被视为当事人私见,在我国,辩论主义不仅无法克减虚假诉讼,相反地,它人之间竞技的角斗场,法院仅仅充当裁判者的角色,这种赋予虚假诉讼以正当性,使得虚假诉讼大行其道。观念深刻塑造了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民事诉讼的面貌。我国民事诉讼机制中的一些制度缺陷和不足进一步以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核心的民事诉讼程序构造固强化了当事人滥用诉权谋取私利的动机。例如,对于可然具有防范法院滥权的作用,但无法应付当事人相互串能涉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案件,由于缺乏有效的通通的虚假竞技行为,也难以充分遏制利用诉讼实施损人知和信息沟通机制,加之法官因结案压力而忽视了对案(案外人)利己(当事人)勾当的发生。新中国民事诉讼制件事实的审慎审查,使得本来可以提起独立的参加之诉作者简介:肖建国(1969一),男,汉族,河南信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陈卫东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①虚假诉讼尚非一个具有确定内涵的法律概念,一般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理论上属于恶意诉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参见童明强、潘君辉:《虚假民事诉讼现象分析与法律对策研究》,载万鄂湘主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②关于中立的、消极的法官和积极的、竞技的当事人这一近代自由主义民事诉讼图像及其弊害,肖建华教授有精辟深刻地分析。参见肖建华:《构建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载《政法论坛)1oo6年第5期。·63·法学杂志·2009年第9期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无从了解诉讼信息而无法及但另一方面,民诉法理论中,用于指称案外人申请再早参与诉讼,捍卫自己的利益;迨裁判生效后,法律上又审的制度,还包括案外人撤销之诉或第三人撤销之诉。欠缺有效的救济手段。又如,随着对法院调解重视程度尽管1926年修改前的日本旧民诉法第483条、法国新民的提高,以及“调解=案结事了”、“判决=案结事不了”的诉法第587条第1款和第2款、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民简单思维方式的作用,在地方法官群体中形成了前所未有诉法第507条和澳门地区民诉法第664条等均规定了所的调解偏好和过度调解的现象,由此加剧了法院调解所固谓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根据管辖法院、审理范围、有的形式化问题。不合常理的诉讼理由、存在伪造可能的判决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可以将它们分为再审型、复合证据、配合默契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实质性对抗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