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外人异议制度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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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论案外人异议制度的适用论案外人异议制度的适用摘要案外人异议可以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同一性,但是在制度构造和法律规则上存在很多差别。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存在诸多问题待解,如执行机构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审执分离原则的维护、案外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与既判力原理之间的协调、相关法律条文的进一步解释等。本文在详解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民事执行原理和民事执行实践,就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完善展开了一些有益探讨。关键词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前置程序审执分离既判力原理作者简介:许乐群,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46-02案外人执行异议有助于在执行程序中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促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并无变化,沿用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原有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有关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并没有随着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而有所平息,可见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乃是民事执行程序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有待进一步展开分析。本文主要就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基本原理、立法现状及执行实践展开一些分析,并就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的本体和法律规则(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本体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所要回答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本体。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民事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简单来说即是案外人对民事执行提出异议,并以此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案外人权益遭受执行程序的侵害。民事诉讼中的案外人异议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由人民法院对该书面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的上述书面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后,案外人提出新的诉讼以保障自己的权利。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目的是阻止或撤销执行机构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是“执行实务中利用最为广泛的执行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两者共同为案外人权益保障构建了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救济通道,是执行程序中保障案外人权益的重要程序。案外人权益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得到有效保护,取决于案外人是否恰当地利用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相对独立,是一个新的诉讼,而案外人执行异议则附属于执行程序,两者在位置归属上存在区别。本文将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统归于“案外人异议制度”之下,乃是考虑到了两者在价值取向的同一性和程序构造上的关联性。(二)案外人异议的法律规则2012年修订前后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在法律规则上并没有变化。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制度主要包括如下一些规则:第一,案外人异议的主体。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主体即案外人,是指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一般包括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人、买回权人、租赁权人、用益物权人、优先权人;第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立案到执行终结的阶段内。如果在执行前,案外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权利,如果执行已经终结,则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提起新的诉讼救济权利;第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第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即案外人必须先提出执行异议,方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二、案外人异议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笔者结合民事程序法的基本原理和执行工作中的相关经验,认为当前案外人异议制度主要存在如下几点不足:(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并无必要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立法者可能考虑的是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提高执行效率,且避免案外人滥用权利。遗憾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可能并没有起到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反而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并造成程序拖沓,对于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并不有利。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就是为了排除执行名义,但是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无法起到排除执行名义的作用。一般来说,不管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什么样的裁定,案外人都会通过诉讼的方法实现排除执行名义的目的,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从理论上说,“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分别适用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