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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畜牧管理处罚事项职责分解表事项名称类别执法机构及岗位岗位职权执法责任备注畜牧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办科室畜牧饲料监督科畜牧管理执法岗、文秘岗负责日常检查,办理有关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听证、制作处罚决定法律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文件归档等具体工作。初步调查:对市场检查或接到投诉、举报、移交的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对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的,写出情况报告。立案建议:根据案件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调查取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写出书面报告。处理建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处理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程序、标准、条件、时限等履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70条。《北京市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第10—12条。严格遵守局内有关责任追究方面的制度。所领导主管所长岗审核:对调查取证有关材料和初审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所长岗主管处室畜牧处案件意见审核岗审核:依据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会签处室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岗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对案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需要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办公室公文审核岗会签: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公文体例、格式、行文规则、内容等进行校核。局领导主管局长岗审批:依据有关规定,对办理意见和会签意见进行审核,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北京市农业局畜牧管理行政处罚事项工作规程表事项名称畜牧管理处罚涉及岗位畜牧管理执法岗、文秘岗、主管所长岗、所长岗、案件意见审核岗、合法性审核岗、公文审核岗、主管局长受理范围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共16项)工作流程及时限具体环节时限要求承担岗位工作说明注意事项初步调查根据实际情况畜牧管理执法岗对检查或接到投诉、举报及移交的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对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写出情况报告立案建议即时畜牧管理执法岗根据案件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立案审批根据实际情况主管所长岗、所长岗、案件意见审核岗、主管局长岗对提出的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进行审批调查取证根据实际情况畜牧管理执法岗对于批准立案的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写出书面报告。处理建议即时畜牧管理执法岗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给与行政处罚的案件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审批(重大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实际情况主管所长、所长、案件意见审核岗、合法性审核岗、主管局长对调查取证有关材料和初审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告知即时畜牧管理执法岗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听证(不是必经程序)按照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主持,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协助按行政处罚听证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根据实际情况畜牧管理执法岗、公文审核岗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限要求: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北京市农业局畜牧业行政许可事项职责分解表事项名称类别执法机构及岗位岗位职权执法责任备注畜牧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全程办事受理室受理岗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44条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