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促进自主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深圳地税详解23个问题.pdf
上传人:书生****萌哒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DF 页数:13 大小:120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财务管理:促进自主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深圳地税详解23个问题.pdf

财务管理:促进自主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深圳地税详解23个问题.pdf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3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促进自主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深圳地税详解23个问题简介:介绍促进自主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一】:2015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政策出台的背景。 【解答】:按照现行财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机制,在国务院明确原则规定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相关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口径和执行时间期限。目前,我国有关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是先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落地试点,再扩大至其他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包含深圳),条件成熟再扩大至全国执行。这些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特点。今年6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5]62号文,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下面我们统称为示范区)。现在下发的财税[2015]116号文,就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我们将认真抓好落实,加强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和纳税服务,营造更好的自主创新税收环境。 【问题二】:财税[2015]116号有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答】:财税[2015]116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明确了四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两项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即“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另外两项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问题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什么具体内容? 【解答】: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问题四】:这款规定优惠在于哪方面? 【解答】:这条规定本是源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是,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只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才能享受投资抵免的优惠政策。而实际情况是,越来越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进行间接投资,并非直接投资。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国务院先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间接投资可享受抵免这一政策,再推广至全国示范区。现在根据财税[2005]116号文的规定,将这项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这更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集中用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解决中小科技企业投资不足问题。 【问题五】: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 【解答】: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六】:这款规定又体现了哪方面的优惠? 【解答】:这条规定也是源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前,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财税[2010]111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技术转让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明确“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同时规定往前追溯至2008年1月1日,即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日起执行。此次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