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民重《释“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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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三”甘民重“三”在汉语中,谁都知道它有实数和虚数两种意义。实,指确定的自然数;虚,一般人只知它泛指多数,所有字典词典也就是这样解释的。的确,“三”在许多情况下,属泛指多的虚数。清代汪中的《释三九》以及后代各家都已论之甚详。但这仅是“三”的虚数义之一。而“三”的另外三种虚数义,往往都被忽略了。一、“三”在许多场合也可虚指少。这一点,近人樊縯在《解释三七》一文中有过论述,但比较零杂,有的分析也不一定令人满意。“三”虚指少有下面两种情况:1.对举和连言三与七对举,以三表少,以七表多。《诗·召南·摽有梅》:“摽有梅,其实七兮”;“摽有梅,其实三兮”。据《诗序·孔颖达疏》:前谓“在树者七,梅落仍少”,后谓“在者唯三,梅落益多”。这是一种概略的比率观念。三和七各与十相比,三少七多。这种用法一直沿用继承下来。《孟子·公孙丑(下)》:“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环而攻之而不胜。”古代城郭并没有这样规定,这里只是泛言小城大郭。《齐东野语》卷二十载,苏轼曾这样评价某氏所朗诵的诗:“三分诗,七分读耳”,用的同样是虚义。直到今天,群众口头上仍流行有许多三、七对举的俗语,如“三分模样七分装”等等。近二十多年来,人们对人对事的功过得失常作三七开的评价。由于这种用法早已约定俗成,即使在字面上没有与七对举的情况下,“三”虚指少也一望而知。如:宋代卢梅坡《雪梅》诗:“梅须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旧小说常用“三分姿色”形容妇女;旧社会有“逢人且说三分话”的说法。这都属于同一类型。三与五连言,又是另一种形式,以三表少,以五表多。《诗·召南·小星》:“嚖彼小星,三五在东。”朱熹注:“三五言其稀。”《国语·晋语》:“是以谗言之乱,不过三五。”韦昭注:“少则三君,多则五君。”这种用法也保留在今天的口语里,如“三五天就回来”,意即少则三天,多则五天,不会去很久的,三、五连言,三、两连言,都有表少之义,众已习见,这里就不多举例了。“三”虚指少义,有一种也是从对照中表现出来的。过去迷信的人有所谓“举头三尺有神明”,“三尺”无非言其极近,这是与句子中提供的语言环境对照着说的。《史记·项羽本纪》:“楚虽三户,亡秦必楚。”这里“三户”,是与整个国家来对照的,并以之烘托,以见“三户”之极少。若把这里的“三”作实数看待,在理解原文上就难免横生枝蔓,牵强附会。如《史记索隐》引韦昭注对“三户”的解释,说是指屈、昭、景三家大贵族;《史记集解》则解为三户人家,旧《辞源》据此说,指楚亡时仅存三户人家。旧《辞海》解为:·“楚灭亡之后,孑遗之民也”;新《辞海》则解为“犹言几户人家”。新旧《辞海》对“三户”的解释是比较符合原义的。“孑遗”就是灾乱之后仅存的少数。如清代陈奂所说,是“极尽之辞”。可惜两部辞书都未从这些用例中归纳出“三”虚指少的意义。2.概略的虚数概略的数同样也不能求之过实。下列各例,都是用以形容短小的概略虚数。《淮南子·缪称训》:“故终年为车,无三寸之鎋,不可以驱驰。”《史记·平原君列传》:“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国语·鲁语》:“僬侥氏长三尺,短之至也。”《新唐书·李泌传》:“帝曰:‘……然杨炎视朕如三尺童子’。”这些概略虚数,都是利用“三”的虚指少义,具有修辞作用;若标举实际长度,必然累赘,反而破坏了修辞效果。旧小说常用“三寸金莲”来形容古代妇女的小脚;古今都用“三岁”作为年幼的代称,谁也不会真的认为只限于三岁。所以,在古书中,以“三”字组成的某些数量词,从其表少之义去理解,可能较确切。以上述各例来看,各种量词几乎千篇一律地与“三”组合,这说明“三”表少的虚数性质并非临时产生,而是约定俗成,为它本身所固有了。但是,“三”不论虚指多或少,都要受到某种限制,即要在一定的结构之中(如格言、典故、谚语、成语、惯用语等);或要跟某些词类组合(虚指少一般要与某些量词组合)才能体现出来。换言之,它是不能自由指称的。二、“三”除了可以虚指少以外,还具有终极的虚数义。《史记·秦始皇本纪》:“穿三泉,下锢而致椁。”据《正义》引颜师古云:三泉,言至水也。《后汉书·黄琼传》:“庶有万分,无恨三泉。”唐李贤等注:“三者数之极,……故以三为名者,取其深之极也。”扬雄《太玄经·进》:“上九逆凭山川,三岁不还。”晋范叔明注:“三,终也。……山川高险,终岁不还,以谕难也。”这些例句中“三”的终极之义,历代注家已说得很清楚。再如庾信《春赋》:“百丈山头日欲斜,三晡未醉莫还家。”《南史·王藻传》:“召必以三晡为期,遣必以日出为限。”晡,古指申时,即下午三时至五时这段时间。有人泥于“三”字的实数义,说古人把每一时辰分为上中下三刻,三晡为晡时的三个时刻的合称。那么三晡就是指下午从三点到五点的整段时间了。这显然与引文的原意不符。其实,三晡的“三”正是终极之义。三晡就是晡时之终——将近五点的傍晚时候。所以《南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