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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目錄(90年12月26日第二次環安委員會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安全衛生管理與各級之權責第三章設備之維護與檢查第四章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第五章教育與訓練第六章急救與搶救第七章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第八章事故通報與報告第九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工作事項第十章附則1國立陽明大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九十學年度第二次環安委員會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安全與健康,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第二條本守則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科系所及中心所屬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室等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第三條本守則適用人員係指工作性質需進出適用場所,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教職員工、專兼任研究助理及領取工讀津貼之研究生(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一項勞工之定義者)。第四條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汽、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第五條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參酌下列事項訂定之。一、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二、設備之維護與檢查。三、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四、教育與訓練。五、急救與搶救。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七、事故通報與報告。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工作事項。第二章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第六條本校之安全衛生組織:一、環安委員會:依本校環安委員會設置辦法組成。二、總務處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組(簡稱環安組):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若干人。第七條各級之職責:一、環安委員會:(一)、研議本校環安有關規定。2(二)、研議健康管理事項及環安教育訓練實施計畫。(三)、研議各適用場所環安缺失改善對策,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四)、研議適用場所防災與緊急應變計畫及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五)、審核本校毒性化學物質之輸入、使用、貯存及廢棄。(六)、其他有關環安管理事項。二、環安組:(一)、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督導相關單位實施。(二)、規劃、督導各單位之環安業務。(三)、規劃、督導環安設施之檢點與檢查。(四)、督導各單位業務並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五)、規劃、實施學校環安教育訓練。(六)、規劃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七)、規劃、督導各單位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與管理,申請運作核可、核備及紀錄申報。(八)、事業廢棄物(含廢液)分類、貯存及委外處理。(九)、擬訂適用場所之環安管理規章、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緊急應變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等。(十)、適用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統計。(十一)、向校方提供有關環安資料與建議。(十二)、其他有關環安管理事項。三、各院院長:(一)、綜理該院有關環安業務。(二)、督導該院各所屬單位執行有關環安業務。(三)、督導該院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環安諸項作業。(四)、督導有關單位處理該院各單位提出之作業危害因素。四、中心、系科所主管:(一)、執行環安管理事項與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二)、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四)、擬定安全作業標準。(五)、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六)、配合辦理環安教育訓練。(七)、辦理該單位職業災害調查及職業災害統計。3(八)、發生事故時,協助處理並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九)、院長交辦有關環安事項。(十)、其他環安法規規定之事項。五、各院、中心及系科所單位安全衛生人員:(一)、辦理院、中心、系科所主管及環安組交付環安工作。(二)、協助該院、中心及系科所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環安工作。(三)、推動、宣導該院、中心及系科所有關環安規定事項。(四)、協助院、中心及系科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與紀錄申報。六、適用場所負責人:(一)、督導在該場所內人員確實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二)、執行所轄適用場所環安管理事項。(三)、分析、評估適用場所可能危害因素,訂定安全作業守則,並對所屬人員實施環安有關之講習與訓練。(四)、對於適用場所潛在的危害因素立即排除或改善。(五)、確定機械及儀器設備必要之保養與檢查,並作紀錄。(六)、經常巡視適用場所,對不安全動作予糾正、督導及制止。(七)、提供適當之環安防護用具,督導所屬人員正確佩帶。(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廢液分類、標示及貯存。(九)、發生意外事故時緊急應變,並擬定改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