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09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doc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序号收费项目立项级次计费基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一企业注册登记费中央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青价费〔2005〕22号转发省物价局、市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1开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①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注册资本总额0.8‰②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超过的部分0.4‰③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④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300元⑤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100元⑥筹建企业50元2变更登记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青价费〔2005〕22号转发省物价局、市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100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20元(2)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①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0.8‰②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0.4‰③超过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3年度检验费每户50元4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须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50元5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10元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1登记费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不收费(1)开业登记每户20元(2)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每次20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青价费〔2005〕22号转发省物价局、市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变更登记费每户每次10元3补发营业执照每次10元4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3元5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上述标准执行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1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执行2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1)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200元(2)省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50元(3)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00元(4)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50元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每户20元3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费每个企业50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4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一次性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50元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中央级每本3.6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204号五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中央级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市场管理费(1)工业品、大牲畜成交额不超过0.8%(2)其他商品成交额不超过1.6%2交易手续费和市场设施租赁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六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央级1从事购销活动的营业额0.4—1.2%2从事劳务活动的收入总额0.8—1.6%3其中进入集贸市场的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取(1)从事购销活动的营业额0.2%—0.6%(2)从事劳务活动的收入总额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