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企业非生产用水(汽)、用电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减少浪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由企业管理科牵头,生产科、电仪科、节能科、总务科、财务科、计划科配合对全厂非生产用水(汽)、用电(包括临时用水(汽)、用电)实施统一管理、量化指标、动态清算,实现企业用水(汽)、用电管理有序,能源消耗有量,费用清结有章的良好运营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非生产用水(汽)、用电的管理,包括企业家属区、榆炼综合公司、恒通热电公司、靖京医院以及集团内部其它成员单位和其它相关方的用水(汽)、用电管理。第三条企业管理科按照“统一管理、量化指标、动态清算”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管理非生产用水(汽)、用电。生产科负责企业非生产用水(汽)、用电的综合调度管理,在确保生产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保障非生产用水(汽)、用电的正常运行。电仪科负责审核、审批非生产用水(汽)、用电,并落实实施部门疏通或切断。对已审批的用水(汽)、用电必须安装计量仪表,按月统计报财务科进行结算。节能科依据企业整体能源消耗情况,及时监督、检查非生产用水(汽)、用电状况,对非生产用水(汽)、用电的浪费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组织实施。总务科全面负责家属区用水(汽)、用电的管理,在电仪科、节能科、财务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下,计量到户、清算到户,保障小区用户的正常生活需求和小区用水(汽)、用电的费用汇总清缴事项。计划科根据国家和地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非生产用水(汽)、用电的收费标准。财务科按照电仪科报送的计量数据和计划科核定的收费标准落实专人对用户催缴相应的费用,在账务处理上冲减生产成本。第四条依据国家和当地收费标准和损耗叠加原则,在与用户充分协商签订使用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用水(汽)、用电费用清算单价,本单价实施动态管理。根据目前使用情况,暂定非生产用水(汽)、用电收费标准如下表:榆林炼油厂非生产用水(汽)、用电收费标准序号类别水(汽)(元/吨)电(元/度)汽(采暖)1榆炼家属区1.000.400.20元/平方米(指采暖空间)2综合公司、电厂、医院1.000.533管道公司、销售公司、核算部1.000.534施工单位及其它1.000.53备注本价格作为指导价,需调整时由计划科出具价格调整标准为结算依据。第五条各用户对区域内的设备、设施要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区域内的使用情况,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其它用户的正常使用。电仪科每月对各用户及公用用电线路进行一次巡检,并监督电气车间进行不定期巡查,确保用电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对公用水(汽)管网的巡查,对发生故障的地方落实责任部门及时整改。第六条各单位、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紧密协作、积极配合,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不按要求进行落实责任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将按企业相关制度进行考核。第七条各使用单位、部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对不接受监督、检查、指导者,电仪科应及时切断用水(汽)、用电设施,待按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处理后汇同相关职能部门重新接通。第八条非生产用水(汽)、用电电仪科应建立台帐进行管理。本规定由企业管理科负责解释。本规定由厂长批准发布实施。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