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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您当前的位置:HYPERLINK"http://rsj.tzhl.gov.cn/list.php?cat=5"政策法规HYPERLINK"http://rsj.tzhl.gov.cn/list.php?cat=20"编委办公室正文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08月0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登记管辖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省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县(市)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二)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三)省和设区的市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四)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五)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六)提供有关社会服务;(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本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举办的事业单位;(三)本级法院、检察院举办的事业单位;(四)本级党委、政府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五)直接或者间接使用本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六)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七)本款前六项列举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八)其他组织举办的冠本级行政区域名称字样的事业单位;(九)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十)依法应当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县(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所属乡镇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条设区的市所属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和登记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进行规定,报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名称,是指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由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等依次组成。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三)法律、法规禁止的。第十四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事业单位一般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单位印章、银行账户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经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第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住所,是指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事业单位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财政预算管理、财政定额定项补助)和非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两类。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指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以用于承担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