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序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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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序管理条例一、安全行驶第一条行车速度的相关规定:土路段重载下坡时档位使用1档——3档,车速不得超过15Km/h;水泥路段重载下坡时档位使用1档——4档,车速不得超过20Km/h;空车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25Km/h。运行中发动机转速不得超过2000转\分钟。第二条在正常行驶中出现机械故障时,可以使用手制动。第三条在重车起步时用C档或1档,禁止用高档位起步。第四条出车前认真检查淋水开关,确认无故障方可行驶;重载下坡时必须一直使用淋水,不得断断续续使用;提前预判,及时给水箱加满水。违者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第五条行车前应仔细检查车况,包括刹车、方向、灯光及轮胎等。违反一次罚款50元,造成后果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损失。第六条行车时不得接打电话,停车装车时方可接听电话,同时上班期间一律不准观看电子书籍或者小电影,一经发现罚款50元。第七条行车禁止超车,违者罚款50元。同时车辆行驶时必须保持前后30米的车距,不得紧跟前方车辆。第八条在破碎站排队卸料时,车距保持5米以上,同时人不得离车。排队时间长或者特殊原因需要离车时必须在车轮前掩石头,以防车辆滑行。第九条在修车场地修完车辆后需要仔细检查,确保车辆周围无人安全后,鸣喇叭后方能倒车。同时在补轮胎时候所有驾驶员必须将淋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补好轮胎后确保周围无人时方能行驶。违者一律罚款50元。第十条所有车辆转运泥土卸料时,必须听从开采面工作员指挥,将车停在安全可靠的地段卸料。同时卸料完成后必须将货箱放到位,避免货箱擦挂高空物体。违者一律罚款50元。第十一条严禁酒后驾驶。上班时若发现有饮酒人员的一律禁止出车,并处以100元罚款。第十二条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禁止占道行驶。第十三条雾天行驶时自觉打开应急灯、防雾灯及前大灯,降低车速,拉大车距。第十四条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必须把“正在维修”标示牌放在车辆前醒目的位置。同时动车前驾驶员必须仔细查看是否还有维修人员在车辆附近,确认安全后方可动车。第十五条所有车辆在破碎平台排队卸料时,必须听从破碎工序工作员指挥,禁止不听指挥卸料或者插队提前卸料,违者一律处以50元罚款。确实有特殊机械故障需要提前卸料的必须告知相关管理人员。第十六条在卸料过程中,必须使用中油门,平稳举升液压,如有违反,一律处以50元罚款。第十七条所以工序人员在进入工作场所时,必需正确佩戴安全帽。第十八条日常劳保用品,保养件及保养油:劳保用品、工具类:安全帽、手套、卫生口罩、毛巾以及机电工配备的工具等必须经工序调度签字,方可领用。第十九条保养件及保养油:必须到相关人员处进行详细登记(车号、驾驶员、日期、领用数量等)后,方可领取;五金类物资:必须用多少,领用多少,若领用规格错误的必须退回库房,没有用完的必须保存好,严禁乱丢乱放,造成遗失或腐蚀损坏;油料类物资:应用多少,领多少,盛油的器具必须完好;没有用完的,应做好保存。第二十条当班班长每日应对开采面及破碎工序当天生产实际情况做全面了解,及时合理安排车辆运输,严禁车辆长时间等待(特殊情况除外:如挖机加油,开采面放炮等);同时班长还需及时和维修厂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对需长时间维修车辆进行统计,并合理安排车辆维修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生产。第二十一条车辆运行中出现停车等待情况,5分钟以上必须熄火等待,节约用油。如因生产不正常,在车辆余量排队时,当班班长及时合理安排部分车辆停止运行。第二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在修理厂范围内及二期库房沿线可以不佩戴安全帽。(以二期1#破碎为界)二、驾驶员管理细则。第一条严格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管理调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视情况予以教育、罚款、停工或辞退。第二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按照该车的相关操作规程操作。违反一次罚款50元,造成后果的由其承担全部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还视情况予以停工或辞退处理。第三条严禁赤身,赤脚,穿拖鞋上班,违者罚款50元。第四条严格按照矿山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车辆。不准停车的地方严禁停车,如车辆出现故障确实需要停在公路边的,必须摆放警示牌,并开应急灯,如不按此规定执行,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所有责任和全部损失。若乱停乱放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五条严禁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违者处以罚款100元,造成后果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损失。第六条驾驶员在作业面装车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不得打堆排放车辆;在卸料坑卸料时服从破碎人员的安排,不得私自乱停乱倒。违者一律处以50元罚款。第七条车辆每天收车必须关好车门及车窗和电源总闸,如果发现未关闭好车门、车窗和电源的,违者一次罚款50元。第八条交接班工作必须到位,不得电话交接班,(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电话交接,如停产放假等。)交接班必须做到当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