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与妇女权益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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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与妇女权益保障——房产问题摘要:《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一出台,社会上各种讨论的声音就出现了,有些持支持意见,有些持反对意见。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本文从当前最热的房产问题入手,探讨新司法解释中关于房产问题与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同时也为妇女如何在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下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提出意见。关键词: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房产正文:一.引言“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产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有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就引起了网络上一场激烈的论战。特别是上述关于房产的四大问题,网友们更是发出了尖锐的质疑声。二.盘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关于房产的四大问题1.问题一: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有许多人认为,在这一条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其中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购买的房产,离婚之后,该房产便归当时支付首付款的那一方。但是他们忽略掉了重要的一点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要考虑到房产增值的利益问题。该条的第二款规定证明了夫妻双方都可以是房产的主人,从一个角度上是对那些没有购房支付首付款却在婚后一同和丈夫偿还房贷的妻子是公平的。可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这条的规定虽然能够很好地保护个人财产,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加大离婚的风险率。一般而言,大多是男方购置房产的,而女方则是负责装修或其他方面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女方,如果离婚的话对于妇女的伤害就会很大。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舜认为规定以个人财产为基础是不正确的,而应当以共同财产为基础,要从原则上把那些婚后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样才有利于夫妻家庭的稳定,不然就是从结婚一开始就分财产,相当于两个人单纯的加在一起,而不是在共同的感情基础上建立一个家庭。难道社会应该组建在这样一个以利益为基础之上的法律规范上,才能够维持稳定。2.问题二: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项规定中,可以说相对于以前的婚姻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有一个很大的改变。该条规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属于出资人子女的。这项规定打碎了一些女的想要通过嫁富二代解决住房问题的想法,这种规定防止了那些骗婚、骗财产的虚假婚姻。然而,在传统的思想观念之下,一方的经济能力决定了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如果结婚之前房产由一方的家长提供,那个房产只是属于一方的,那么没有参与房产购买的一方在家庭中可能会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在目前的社会上存在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女方的父母不会考虑为女儿买房子,结婚的房子一般由男方提供,而女方则出资购置家具、家用电器和房子里的装修,那么在这样的婚姻法规定之下,一旦男女双方的婚姻出现问题,那么女方的权益会更容易受到侵害。特别是在农村,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丈夫的房子只属于其本人,那么妇女一旦离婚之后便会无家可归。3.问题三: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产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出售夫妻的共同财产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但是由于出卖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案所占的比重高于60%。这个法律条文在实施的过程中会碰到这些难点:当事人举证难、法院调解难、执法尺度难以统一和判决执法难。虽然规定需要夫妻双方均同意出售共同房产,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是否双方都之情,举证的责任和如何确定证明标准很难进行准确的界定。即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