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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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办法(2004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外汇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在外国(或地区),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设企业,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投资主体是指具备境外投资能力的设在广东省内的国有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证券类公司除外)。本办法所称外汇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分局”)及辖内深圳市分局、各中心支局(以下统称“所在地外汇局”),不包括增城、从化市等县级市支局。第三条投资主体以货币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当自有外汇不足时,可申请以人民币购买外汇,或以国家允许的外汇贷款等外汇资金进行投资。第四条广东省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购汇总量内,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的用汇需求。对开发国外资源、带动出口或者减少进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以市场服务、科技研发为目标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尽量给予支持。第五条广东省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授权,负责办理辖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汇兑管理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事项,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的范围内,授权辖内分局、中心支局办理其辖内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汇兑管理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事项。第六条投资主体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收支活动,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第二章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第七条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投资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并符合相关法律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近两年无重大外汇业务违规记录或涉嫌重大外汇业务违规情况,以往境外投资项目已在外汇局登记备案,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第八条投资主体向境外投资审批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一、书面申请报告及《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见附表1);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根据外汇资金来源,提供相应证明:(一)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申请日的余额对账单;(二)使用外汇贷款,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银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三)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贷款的批准文件;(四)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在申请报告说明购汇原因,并在《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表》有关栏目注明。第九条所在地外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投资主体按照要求当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条审查权限和时限(一)中心支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主体外汇投资金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可按照有关条件、标准予以审查,并直接向符合条件、标准的投资主体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广东省分局;对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连同所需材料上报广东省分局审查。(二)深圳市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主体外汇投资金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可按照有关条件、标准予以审查,并直接向符合条件、标准的投资主体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广东省分局。(三)广东省分局受理广州地区投资主体的申请,以及收到中心支局上报广东省分局的投资金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材料后,自受理或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条件、标准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直接向投资主体或有关中心支局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四)对于投资主体外汇投资金额超过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广东省分局自受理或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条件、标准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待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后,广东省分局再按照上述的程序对投资主体或有关中心支局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逐级上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