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入学秋季招生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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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局关于厦门市2012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2012-03-09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做好2012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一、招生原则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二、招生对象本市户籍或暂住在本市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06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三、报名时间本市户籍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适龄儿童的报名时间为8月12日、13日。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的登记报名时间为8月17日、18日。逾期未登记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机会。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公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四、公办小学招生办法(一)本市户籍适龄儿童1.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2.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2)片区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13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3)原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①适龄儿童的父(母)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11年8月31日前),新入住的一手房除外。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②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③适龄儿童的父(母)购买的片区房屋(持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实际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屋居住一年以上。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3.小学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单位应于报名前1周向辖区内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4.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4)其他证明材料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5.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二)非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1.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参加公办小学招生电脑派位的条件为:学生父(母)亲在厦暂住并合法务工一年(截至2012年8月16日,下同)以上,目前仍在厦务工;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已在厦办理暂住手续。2.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0〕292号)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优先统筹派位进入公办小学,到民办小学就读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具体条件为:(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须在厦暂住。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岛内实际居住2年以上,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岛外实际居住1年以上。(2)学生父(母)须在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