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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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第八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九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第三条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第七条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第九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四)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五)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政治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后勤(联勤)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装备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二)拟制与装备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未设司令机关或者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第十四条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机关(部门)负责。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第十五条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部署安全工作,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的内容。第十六条军区、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换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