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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正文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HYPERLINK"http://23.104.241.2/政治理论/LAW/JSFG/fltw/"\l"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HYPERLINK"http://23.104.241.2/政治理论/LAW/JSFG/fltw/"\l"第二章士兵的服役管理"第二章士兵的服役管理HYPERLINK"http://23.104.241.2/政治理论/LAW/JSFG/fltw/"\l"第三章士兵的军衔"第三章士兵的军衔HYPERLINK"http://23.104.241.2/政治理论/LAW/JSFG/fltw/"\l"第四章士兵的奖惩"第四章士兵的奖惩HYPERLINK"http://23.104.241.2/政治理论/LAW/JSFG/fltw/"\l"第五章士兵的待遇"第五章士兵的待遇HYPERLINK"http://23.104.241.2/政治理论/LAW/JSFG/fltw/"\l"第六章士兵退出现役"第六章士兵退出现役HYPERLINK"http://23.104.241.2/政治理论/LAW/JSFG/fltw/"\l"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第三条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第二章士兵的服役管理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调往服现役期限不同的军种,服现役期限随之改变。第七条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由团以上机关批准。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必须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专业技术熟练。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得超过士兵编制总数的15%。第八条志愿兵从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志愿兵,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二)能胜任本职工作。(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第九条志愿兵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志愿兵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须经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连续从事本专业不少于二年。第十条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任免。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第十一条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第十二条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第十三条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第十四条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三章士兵的军衔第十五条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一)士官: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二)军士:上士、中士、下士。(三)兵:上等兵、列兵。第十六条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第十七条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第十八条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编制军衔、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第十九条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规定如下:(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上等兵军衔。(二)军士: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晋升下士军衔;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服现役第四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下士,晋升中士军衔;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副班长,晋升上士军衔。(三)士官:经过军事院校或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