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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司发〔2012〕号绵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行政系统绩效管理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本局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市司法行政系统绩效管理评估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Ο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抄送:省司法厅,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协社发委、市目督办**市司法局办公室2012年4月16日印共印15份**市司法行政系统绩效管理评估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效能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充分发挥全体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提高效率,促进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对各县(市、区)和科学城司法局(以下简称各县区司法局)、本局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本局各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的管理、评估和考核。第三条年度工作绩效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公开公平、注重实绩、规范严格、简便易行的原则,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促进全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第四条年度工作绩效的管理、评估和考核是对各被考核管理部门(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绩贡献情况和群众满意程度、干部综合素质、工作特长等的综合评价,并以此作为评先选优、评价干部和加强队伍建设的依据之一。第二章绩效结构第五条年度绩效评估由职能履行、整体评价和共同任务三部分组成。其中:职能履行包括业务工作、党务政务工作,整体评价包括领导评价、公众评价。第六条业务工作分值主要有以下内容构成。1、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工作任务;2、本级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和指标;3、上级或本级作出的重大决策完成;4、部门主要工作职能履行;5、业务创新性;6、其他纳入管理、考核和评价的工作。第七条党务政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包括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创先争优”等;2、和谐社会建设。包括社会综合治理、帮扶工作、督查督办和信访工作等;3、机关建设。包括作风纪律建设、“创先争优”、政务公开、精神文明创建和文体活动等;4、其他党务政务工作。第八条共同工作任务包括:创建、共建、行政效能、计划生育、信息、宣传、调研、公文处理、应急管理与处置、电子政务、档案、保密、信访、维稳工作等其他共同性工作。第九条整体评价包括: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等。第三章绩效管理第十条年度工作任务的制定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和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按照创新性与操作性相统一,争创一流与全面完成相统一的原则,并尽可能量化和便于分解、督查、考核、评价。第十一条绩效管理、考核和评价项目、标准及具体分值,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分年度下达各县区司法局和本局各部门。工作任务制订应当尽可能简化,原则上本局各部门的工作任务不超过5项;各县区司法局的业务工作任务不超过6项,综合工作任务不超过7项。工作任务内容要突出工作重点,以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易于分解和考核,并有具体实施进度和阶段要求,日常事务和一般性的工作原则上不列入绩效工作任务内容。第十二条业务工作任务由各县区司法局、本局各部门制订,经本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后确定。各县区司法局制订的业务工作任务,应经本局相关部门进行审定后,报本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后确定。本局各部门业务工作任务的制订及各县区司法局的业务工作任务的审定,应当报本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第十三条整体评价工作、共同工作和党务政务工作由本局办公室会同政治部、监察室等部门制订。经本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后确定。第十四条各县区司法局的业务工作任务和本局各部门的业务工作任务应当在每年2月20日前制订完成,并送局办公室统一汇总。第十五条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各县区司法局的业务工作任务,可设定重点工作或创新工作的加分值,但最高不得超过2分。本局各部门业务工作任务不设定加分项目。第十六条为保证工作任务的严肃性,对已经本局绩效管理就不会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绩效工作任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因上级工作安排变化,需要调整的绩效工作任务由本局在当年10月1日前进行统一调整。调整后的工作任务与原确定的工作任务一并纳入考核和评价范围。第十七条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对绩效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八条本局办公室负责对绩效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督查。本局各领导应加强对分管工作绩效工作任务运行执行情况的领导和进行动态监控。本局各部门应当加强各业务工作任务执行、运行情况的监控,随时掌握执行情况。各绩效工作任务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绩效工作任务实施、执行情况的推进、监督,确保任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