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市场监管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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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特征:由经营者所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市场交易中发生(存在于商业关系中)以竞争为目的(违法者与受害者存在竞争关系,它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而是与竞争有关的侵权行为)违反商业道德(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列举式共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穷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利于执法部门在实践中认定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列举式概括式并举。不正当竞争查处与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其规定(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局:调查权、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赔偿责任:不正当竞争赔偿额难以计算的,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为准,并应承担受害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不具惩罚性质)。宣告合同无效(针对合谋投标,但与合同法相背)行政责任: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留、暂停支付,进入场所检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害、罚款、没收、吊销、消除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商业秘密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形式,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它主要指一个或几个经营者独占市场或操纵市场,最终凭借此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垄断的后果可以是事实性的损害,也可以是潜在性的威胁,垄断现象本身的存在即是对市场的一种损害,因此,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活动就是反垄断。(微软分拆:市场份额,捆绑销售)垄断的形式经济垄断:经营者单独或联合或合谋或采取其他方法,在市场中限制、排斥以及阻碍竞争的行为。表现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与其它经营者或交易相对人);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合并,以股权或资产转让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合同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干涉合法竞争的行为。1、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投标;4、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分支机构;5、强迫或规定垄断。反垄断的适用除外某些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不适用反垄断法规定。一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二是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某些行业、产品或服务,应以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目标,但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范围如下:特定部门和行业:如新闻、广电、出版、教育、能源、邮政、烟草、军工等;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但不得滥用(55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存储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竞争法地位:美国称自由企业大宪章;德国称经济宪法;日本称经济法的核心。范围: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立法模式:一元基本法体例:韩国的《限制垄断和公平交易法》二元基本法体例:德国的反不和反限、日本的防不和禁单行法体例: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及其他单行法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的《反垄断法》,二元基本法体例。垄断的查处与法律责任反垄断部门国家设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除由反垄断局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垄断行为外,商务部还将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除价格垄断行为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50条行政责任:反垄断措施:进入场所检查;查封扣留证据;查询银行账户;查阅资料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