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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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简述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换言之,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意。(2)电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3)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手段形式订立的合同。2.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可能导致他人承诺。而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从如下几方面作出区别:(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也就是说,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电子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4)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交易习惯常常可能体现了订约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可以用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3.分析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要约生效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其速度远比传统方式快。当要约发出后又要撤回,这种撤回实际上是不可能的。(3)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要约能否撤销取决于交易的具体方式。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但是,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在一般情形下,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一方发出要约之后,另一方并不一定立即自动作出回应。因而在发出要约与最终作出承诺之间可能会有一段间隔,在此期间内,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4)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中,当事人与网页上用鼠标单击确认图标成交,其过程十分短暂,甚至是在瞬间完成的,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承诺的撤回,但是通过网络通信订立合同在实际上不存在撤回的问题。(5)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当事人可以很好地利用确认收讫制度解决发信后的不确定问题。4.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生效?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章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信息包括哪些含义?信息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种信息系由于或通过计算机的使用而取得,或是以计算机可以处理的形式而存在。该术语包括上述信息的拷贝及与此种拷贝相关联的任何文件或文件包。它包括数据、文本、图形、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以及数据库。人们有时把这种数字化的信息,称为信息产品、数字化产品。一般情况下,信息以两种方式存在:一类是以物理载体形式存在的信息;一类是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信息。二者虽然具有共同的内容,即信息,但是,前者是通过载体(物)的交付而转移信息,对此问题传统的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可以解决。而后者可以通过数字传输方式转移信息,对此问题传统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数字化的信息具有不损耗性、易篡改性和易复制性的特点。如何理解信息权的概念?信息权是指根据有关专利、版权、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局平面图作品、商业秘密、商标、公开权的法律或其他基于权利所有人对信息所享有的利益而在合同之外赋予某人控制信息,或排除他人使用或取得信息的权利的法律而产生的信息上的所有权利。具体来看,信息权有两类:信息中的著作权;数据库权利。电子信息交易的内容有哪些特殊性?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主要也是债权和债务。但是由于电子信息交易的标的物是信息,而且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因而具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其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电子控制权、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