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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镇(开发区)财政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篇前言第一章总则一、镇(开发区)财政档案是指各分局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分为会计档案(含票证档案)、文书档案、会计人员业务档案、照片档案、设备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大类。二、镇(开发区)财政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三、镇(开发区)财政分局应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第一节基本任务一、建立和健全镇(开发区)财政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保密、借阅、销毁、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财政分局各项管理制度中去。二、按照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应及时将上年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并做好立卷、整理、归档等工作。维护档案的齐全完整,并保持其固有的历史联系。三、切实做好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达到分门别类、存放有序、安全保密、方便检索,严防损毁、散失、泄密。四、分阶段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准确确定不同档案的保管期限。五、定期向镇(开发区)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具体移交的文件材料明细见附表八)六、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每年应编写或续编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基础数据汇编等编研材料。七、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销毁、利用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家底”清楚,“目录”与实际档案相符。八、对按规定要销毁的档案,必须坚持制度,严格审查,完备手续。九、建立全宗卷。(具体要求见附表十一)第二节管理体制及职责划分一、区财政局、档案局负责对全区镇(开发区)财政分局档案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二、财政分局长对本单位的档案管理负总责;各职能会计应根据归档要求,负责当年会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档案管理员负责分局档案的接收、保管、提供利用等具体管理任务;各职能会计和档案人员要各司其职,同时又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第二章档案的归档和交接一、财政分局每年形成的各类档案,各职能会计必须按照归档要求及时进行整理、编目,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二、移交归档时,各职能会计、财政分局长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要在移交清册(可用案卷目录代替)上签名盖章。三、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在查点清楚后,填写档案移交清册(具体格式见附表五),经接收人和分局长签章后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方可离开原工作岗位。第三章档案的调阅一、凡分局内部人员调阅档案,必须经分局长批准后方可借阅。二、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分局长批准后,档案管理人员方可接待。三、财政分局形成的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遇重大问题需外借时,须报区财政局同意。四、财政分局必须建立档案利用登记簿,登记簿应列有查阅日期、查阅单位、查阅人、利用目的、查阅案卷类别、内容、查阅结果及归还时间等栏目。第四章档案的保管一、财政分局应建有独立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专用设备,并达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霉、防尘、防光、防高温的“八防”要求,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做好库房档案安全的检查和记录(具体表式见附表十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从而延长档案的寿命。二、财政分局在档案库房的设置上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档案库房设在楼上的,库房楼板承重必须符合档案保管要求,即密集架承重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普通铁柜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第五章档案的销毁一、保管期满的档案,需要销毁时,应按以下程序操作:1、成立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由分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各职能会计担任。2、鉴定销毁的范围:财政分局保管的各类档案。3、鉴定销毁的标准:一是保管期已到的各类账簿、凭证、报表、票证等且不需再保存的档案,经鉴定后可销毁;二是虽保管期已满,但如有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事项、基建工程、工资单、固定资产形成、安置拆迁及涉外事项等,则需将其保管期限上升至永久,从销毁档案中抽出并另行装订进行保存。4、销毁档案的审批:到期档案经鉴定后,需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报告,并附销毁清册,经分局长签字后报局农财科审批。5、确定待销期:经鉴定审批同意销毁的档案转入待销期,实体档案可单独存放,保管3-5年后再实行实体销毁。二、财政分局在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负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三、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若需继续保存的可以延期保存,未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一律不得提前办理销毁手续。第二篇会计档案整理会计档案的分类财政分局会计档案主要包括预算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即原财务集中统管资金)、其他资金等方面会计专业核算资料。按上述资金性质形成的会计资料,由各职能会计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立卷,而后送交档案管理员统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