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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区省级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2000〕40号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黄山区省级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2月9日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区人民政府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黄山区省级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黄山区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黄山绿谷—金盆湾旅游度假区(规划面积为22平方公里)和正在申报的太平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发区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引进国内外资金、人才和科学管理技术,兴办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商贸及高新科技等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对外开放,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设施功能,优化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五条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利润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保护。第六条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黄山绿谷一金盆湾管理委员会和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区人民政府分别对黄山绿谷—金盆湾旅游度假区和太平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法制定开发区内各项规范性文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三)按区级政府享有的权限审批或审核开发区投资项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四)在服从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一规划、审批(或审核)、管理进入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商业开发等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五)负责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事宜,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其它土地管理工作。(六)编制并报批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协同区环保部门做好开发区的环保监测、评估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审批(或审核)工作,代办《环保设施施工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七)负责开发区林地的依法保护、利用、审批(或审核)、管理工作,办理《林地使用权》、《林木采伐证》手续。(八)负责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和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办理房地产交换、出售、出租、抵押等交易登记手续,代办《房屋产权证》、《房屋抵押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书。(九)兴办和管理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旅游等产业和社会事业。(十)负责劳动(不含社会保障)、人事(含人才引进)、工商、物价、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水上运输、文明创建等行政管理工作。(十一)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公安、工商、规划、土地、城建、林业等有关部门设立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十二)行使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职权涉及区直机关行政权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外,由相应行政机关办理委托手续,以保证开发区行政管理权的合法化。对因被委托方过错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授权的机关有经济上的追偿权。第十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应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接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开发区应依法设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开发区经营性职能。第十二条开发区内村民委员会在开发建设事宜上应服从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与协调,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工作。第三章开发管理第十三条开发区的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入国库后,70%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第十四条区用地指标应优先保证开发区开发建设需要。第十五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必须按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并在不违背开发区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可自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基建手续。进区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第十六条开发区内一切新、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第十七条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