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辩护词实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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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的家属王××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6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持有异议。从法院复印的有关被告人张××、李××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来看,被告人张××在其讯问笔录中提到过2009年7月份在其住院期间安排李××和徐州人交易过,但没有提到具体交易多少克。被告人李××在其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证人孟××在其讯问笔录中也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证人吕××在其讯问笔录中提高2009年7月到武汉买过毒品,具体情况不知道。证人王××在其讯问笔录中并没有提到2009年7月这笔交易。就这宗犯罪事实,从证据的角度来讲,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的证言不一致,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不清楚,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二、关于本案毒品数量及含量(一)就本案毒品的数量而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涉嫌贩卖的毒品绝大部分已经不存在,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案证据。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二)就本案毒品的含量而言根据2007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及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参假或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这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综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涉嫌贩卖的毒品有大量参假。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李××酌情从轻处罚。三、就本案的量刑而言(一)被告人李××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中,其实被告人李××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1、起意贩毒不是被告人李××。本案中起意贩毒的是被告人张××,被告人李××在2009年9月9日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今年三四月份,张××让我拿钱合伙做贩毒生意。我说我没有钱,她说没有钱就算了。张××当时在和附近的人做冰毒生意。最先开始是今年春节过后……”2、贩卖毒品的资金不是被告人李××提供的,全部是由被告人张××提供的,毒品收入也全部给了被告人张××。3、被告人李××并没有实际分得贩卖毒品带来的任何收益。被告人李××在2009年9月2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问每次张××给你提成多少?答没有提成。到案发时,被告人张××也没有给李××分过一分钱。5、被告人李××是受被告人张××安排、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关于这点,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已经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也在其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做出了供述,侦查人员问:“你买的冰毒是怎么处理的。”其回答:“我买的冰毒主要是卖给徐州人了,我亲自卖给徐州人两次,后来我住院了,我安排李××卖给徐州人五六次。”在孟××、王××等人的证言也得到了印证。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第九项关于毒品案件共同犯罪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第二项关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的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综上,被告人李××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没有出资贩卖毒品,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更没有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任何收益,而且是受他人安排、指使从事犯罪的。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