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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第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行政专家组裁决ChinaBriefingMediaLtd.诉ChinaWindow案件编号:D2007-08261.当事人双方本案投诉人是ChinaBriefingMediaLtd.,其位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国的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本案被投诉人是ChinaWindow,其位于中国上海市。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hinabriefing.com>。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Bizcn.com,Inc.(商务中国)。3.案件程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分别于2007年6月6日和2007年6月12日收到以电子邮件及纸件形式提供的投诉书。2007年6月8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Bizcn.com,Inc.(商务中国)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7年6月11日和2007年6月13日,Bizcn.com,Inc.(商务中国)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行政联系人、缴费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的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07年6月14日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2007年6月19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7年6月1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07年6月19日开始。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7月9日。2007年7月9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2007年7月25日,中心指定薛虹女士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细则》第11条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为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即中文。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细则》第10(b)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享受平等待遇并拥有公平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专家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非中文文件的内容适当予以考虑。4.基本事实投诉人ChinaBriefingMediaLtd.依照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设立并存续,从事印刷出版业务,出版、发行“ChinaBriefing”英文出版物。投诉人的商标CHINABRIEFING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了注册。该商标注册号为300223505AA,注册日期为2004年5月31日,指定受保护商品/服务为第16类书籍、期刊以及第35类商业咨询等。被投诉人是ChinaWindow,于2006年12月13日注册了争议域名<chinabriefing.com>。5.当事人双方主张A.投诉人投诉人主张该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ChinaBriefingMediaLtd.系一家依照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从事印刷出版业的公司,其公司商号即为“ChinaBriefing”。自1999年成立以来,投诉人使用CHINABRIEFING品牌每月出版和印刷大约45000本英文出版物面向全中国进行发售。这些出版物的内容以介绍中国的商业、贸易、法律以及税务状况为主,面向在中国从事商业投资的公司、个人以及其它各类组织。在过去的三年中,投诉人还使用CHINABRIEFING品牌在中国市场推出了销量极佳的各种不同的商务指南。投诉人还在其网站“www.china-briefing.com”上销售和推广CHINABRIEFING品牌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投诉人商标CHINABRIEFING还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了注册(注册号:300223505AA),注册日期为2004年5月31日,指定受保护商品/服务为第16类书籍、期刊以及第35类商业咨询等。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chinabriefing.com>将投诉人的商标CHINABRIEFING作为其主体部分纳入其整体,构成与该商标的混淆性近似。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不享有该域名的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不是投诉人的被许可人或者附属公司,也没有经过投诉人的授权使用商标CHINABRIEFING,或者注册争议域名<chinabriefing.com>,因此对“ChinaBriefing”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属恶意注册、恶意使用。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