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技巧商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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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技术贸易法第六章国际技术贸易法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2、许可证协议的特征(1)许可证协议的主体即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处不同的国家。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是常见主体。(2)许可证协议的客体是许可证协议的标的或许可的对象。具体而言是指技术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而不是技术所有权。(3)许可证协议是有偿合同。(4)许可证协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地域性。(二)许可证协议的种类(3)普通许可证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且许可方和第三方都可使用某项技术。(4)分许可证协议:指受许可人经许可人的同意,并在许可协议允许的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把协议项下的技术提供给第三者使用的一种许可协议,但他要对原许可方负责。由于该类型的许可协议赋予受让方的权利较大,因此,转让费要高一些。(5)交叉许可证协议:交叉许可证指许可协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或专有技术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非独立的。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二、许可证协议与限制性商业条款2、评定标准:2、评定标准:3、哪些行为属于限制性商业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12-10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待续)(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4、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特点:(1)实施的主体是企业,它可以是私人的,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控制的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类企业或经济组织。(2)限制性商业惯例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或不正当的限制竞争或其实的做法或行为。(3)限制性商业惯例有可能或将会给贸易和商业造成不利的后果。从发展中国家所签订的合同情况看,带有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技术转让合同在全部技术转让合同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例如,在联合国对12个国家的2640个技术转让合同进行的调查中,仅仅包含有对产品出口地区限制的就占57%,在有些国家如秘鲁,则高达99%。中国A公司美国B公司受方电脑芯片供方合同期限为5年,并规定,在合同期内,A制造芯片的原料均应向B购买。A不得改进芯片的制造技术,合同期满后A不得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合同履行所涉及税收问题双方协商安排。问:你是A公司的法律顾问,你会就该合同提出哪些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12-10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A不得改进芯片的制造技术)(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在合同期内,A制造芯片的原料均应向B购买。)所以,如果要这份合同中的这些规定发生法律效力,必须要向审批机关特别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