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人员聘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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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社区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太原市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其基本职责是:(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第三条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新招聘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第四条 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工人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第三章 社工人员的招(续)聘第五条 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用。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公开招(续)聘社工人员程序:(一)应聘者申请报名;(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续聘)合同。第七条 经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招(续)聘为社工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报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第八条 社工人员的聘期为三年。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二)岗位待遇;(三)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四)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五)其他事项。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社区主管部门批准可解除与社工人员的聘用合同,作辞退处理:(一)聘用的社工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二)社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社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五)违法乱纪、失职和渎职情节严重的;(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二)社工人员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所在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社工人员中的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第十二条 因社区规模调整或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增配社工人员的,需由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同意后从市社区专职社工人才储备库补充或组织实施补聘工作。补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六)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第四章 社工人员的待遇第十三条 社工人员受聘期间待遇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标准,渠道相同。第五章 社工人员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 社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在社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工人员接受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借调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须经县(市、区)社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