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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某某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街道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并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三条编制核定根据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的相关文件精神,核定我办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名。鉴于街道现有聘用人员实际情况,各科室新的聘用人员编制数为:党政办人,监察室人,社事中心人,城管科人,财务科人,投促中心人(其中:投资促进科人、项目促建科人、企业服务科人、协税护税办人),社事科人,促和办人,安监站人,食药监所人,综合执法队人。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街道城管综合执法队可设中队长、班长、副班长职务。第五条聘用人员严格实行编制管理,编制调整或短期人员需求,报工委会审议通过。各科室人员缺编或拟解聘、辞职人员,由科室向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从其他科室调整或对外招聘人员。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六条根据编制情况,如各科室聘用人员缺编,由科室根据工作需求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并研究同意后方可实行。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坚持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八条聘用人员招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三)符合应聘岗位所规定的年龄、性别、形象、学历、专业和技能等相关条件;(四)身体健康。第九条招聘程序:(一)制定方案。根据编制,科室向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招聘人员的理由、岗位要求、任职条件、人数等;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聘用人员招聘方案》,报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二)组织招聘。按信息发布、报名、履历分析、测试、体检、录用等步骤进行。第四章合同签订与终止第十条聘用人员必需签订《劳动合同》或《超劳动年龄人员聘用协议书》。合同签订的程序:岗前培训→上岗试用→试用考核→签订合同。第十一条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一)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合同即行终止;(二)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刑事拘留以上的和严重违纪、违规的予以开除;(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1、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不服从组织调配;3、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推诿拖拉造成较大失误,被群众投诉,经查属实,并造成影响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帮助教育改观不明显的。4、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的;5、所在科室或岗位职能被撤销的;6、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第五章培训与轮岗第十三条学习培训。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由各用人科室具体组织对聘用人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作风纪律的培训。第十四条考试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街道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轮岗交流。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进行岗位交流。第六章绩效考核第十六条各科室要根据岗位实际,制定本科室聘用人员的考核办法。每月科室负责考核,年终由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第十七条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注重实绩。第十八条考核内容: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十九条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聘用人员比例按照区对街道办事处考核结果而定。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奖励:(一)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享受年终绩效奖金(据区相关规定年终绩效奖金人均不超过元)。凡是当年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参加年度考核,按月份计发年终绩效奖金(试用期不计入月份计算);因病离岗1月以上的不参加评优,不计发年终绩效奖(因公治疗和国家法定假期除外);已经辞职、辞退的聘用人员取消年终考核资格,不计发年终绩效奖。(二)考核为优秀的人员,纳入年度街道聘用人员评优评先人选予以表彰。(三)按岗位职责,所协助工作获得街道主要领导书面肯定的,增发当月绩效奖元。(四)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奖励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元。(五)个人承担的工作在全区年终目标考核中获得第一、第二、第三等奖,报经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分别给予、、元一次性奖励。(六)执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制定的《聘用人员专项考核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违纪、违规及工作未履职的处理:(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一次扣绩效工资元,第二次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