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处理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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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处理办法广药〔2010〕1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的精神,为建立和完善我校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特制定本办法。一、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应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建立健全学术评价制度,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二、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三、研究生指导教师不仅是研究生的学术指导者,也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直接责任人,要将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贯穿于培养的全过程,自觉维护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以下舞弊作伪行为,应分别给予相应处理。(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含课程学习),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的,取消其成绩;情节严重的,不予毕业。(二)在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其行为严重程度分别作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已获得学位者)的处理。(三)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对所发表论文不予承认,取消其与该论文有直接关系的奖励项目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作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已获得学位者)的处理。(四)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可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已获得学位者)的处理。(五)对于出现舞弊作伪行为者的指导教师,或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并按学校有关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六)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根据上级及本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六、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做恰当处理。七、被处理人认为处理不当或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议并做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处理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要及时予以澄清。八、处理结果应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东药学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