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通知】关于切实做好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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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的通知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有效解决农村耕地抛荒问题,提高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稳定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府办字[2019]13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耕地抛荒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绝不能有闪失”。防止耕地抛荒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基本要求,对于稳定我市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总产,推动农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认真落实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夯实粮食主产区地位,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受思想认识不到位、种粮效益偏低、自然灾害频发、农村劳动力减少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耕地抛荒现象,且呈现继续扩大趋势,对稳定粮食生产和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产生了不利影响。为此,各镇(街)、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耕地抛荒整治,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二、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目标和时间安排力争用二年的时间,全面遏制耕地抛荒发展态势、有效解决耕地抛荒问题,不断巩固我区粮食主产区地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整个耕地抛荒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20年1月-2020年3月)。各镇(街)要在边查边治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力量,抓紧摸清抛荒耕地的具体地点、面积、原因、性质等详细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台账格式见附件),2020年3月底完成摸排工作,区里将从2020年4月开始对边摸排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第二阶段(2020年4月-2020年12月)。各镇(街)要根据耕地抛荒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切实推进耕地抛荒整治,2020年12月底前整治工作基本完成。第三阶段(2021年1月-2021年12月)。各镇(街)要总结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发展以绿色水稻为主的富民产业,提高产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巩固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复耕耕地再次抛荒和产生新的耕地抛荒。区里组织整治工作全面验收。三、坚持分类施策推进耕地抛荒整治工作各镇(街)、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耕地抛荒原因,区分不同类别,把握重点环节,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创新方式、统筹推进,提升整治工作实效。(一)培育生产主体,推进土地流转,稳步解决因种植户主观原因导致的耕地抛荒问题。建立“区负总责、镇街主导、村级组织、企业主体、农民自愿”的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土地使用权合法有序流转,大力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对因弃农经商、外出务工、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零星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主动与承包户协商,在不改变承包权的前提下,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等方式流转给有耕种能力的农户或经营主体耕种;对耕作条件较好的成片抛荒耕地,属地政府要责令耕地承包户限期复耕复种,到期未恢复耕种的,要动员承包户流转给种粮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属基本农田的抛荒耕地,要组织发包方或承包方恢复生产,不得荒芜;对双季稻区原则上不允许改为单季种植,自然条件许可的中稻区,应实行稻油轮作或种植其它冬季作物,提高耕地利用率。对拒不复耕又不同意流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其追索因撂荒造成耕地永久性损害的赔偿,同时要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现象的治理力度。(二)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基础条件,逐步解决因耕作基础条件差导致的弃耕抛荒问题。要整合项目资金,加快改善基础条件,小型水利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地力培肥等项目要向抛荒耕地集中区域倾斜,强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抛荒地复垦开发力度,提高耕地质量。对短期内无法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的抛荒耕地,要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菜则菜”的原则,指导改种旱粮、蔬菜、牧草或其它经济作物,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可改种井冈蜜柚、茶叶等经济作物;对灌溉条件较差和边远山区成片撂荒耕地,要加大项目倾斜,组织完善疏通灌溉水源和田间道路等耕作条件;对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造成的抛荒耕地,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恢复生产能力;对因污染导致的抛荒耕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责令相关单位在切断污染源的基础上,采取客土、换土、水洗、施用改良剂及生物修复等措施,恢复复耕复种条件。(三)加强项目监管,提升土地效益,有效解决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耕地抛荒闲置问题。对已流转用于农业项目、农业招商引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用途的耕地,抛荒一年以上的,由属地政府